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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指定「北港鎮安宮」為本縣縣定古蹟。

刊登日期:2017/6/1
發文日期:2017/6/1
發文字號:府文資二字第1063805405B號
主旨:公告指定「北港鎮安宮」為本縣縣定古蹟。
依據: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等相關規定。
公告事項公告: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等相關規定。一、古蹟名稱:雲林縣縣定古蹟「北港鎮安宮」。
二、種類:寺廟。
三、地址:雲林縣北港鎮館前街22號。
四、古蹟及其定著土地之地號:雲林縣北港鎮南陽段369地號。
五、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之面積範圍:房屋及土地面積為26.45平方公尺。
六、指定理由:
(一)具歷史、文化、藝術價值:台灣廟宇發展過程中之典型案例,具歷史發展意義與文化、藝術價值。
(二)重要歷史事件或人物之關係:保存江清露、陳壽彝、葉金池三位重要匠師作品,極具價值。
(三)各時代表現地方營造技術流派特色者:表現北港地域之民間藝術流派特色。
(四)具稀少性,不易再現:三位重要匠師之作品俱在,實為稀少。
(五)具建築史上之意義及高度再利用潛力。
七、法令依據: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1、2、3、4、5款指定評定基準。
八、請所有權人本於權責妥善維護本縣縣定古蹟,利害關係人對本件行政處分如有不服,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、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,自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,繕具訴願書,向本府遞送(地址:64001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),並將正本寄送文化部(地址: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)。訴願之提起,以本府收送訴願書之日期為準,而非投郵日,為免郵遞遲誤,宜儘早送件,以維護權益。